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民国初年(1912—1928年),工人群体是社会保险的主要对象;针对其他群体(如急需耜 济补助的灾民、难民)的社会保险极少。北京政府于1914年颁布《矿业条例》,其中就含有工 伤补偿的社会保险因素。在劳动立法运动的推动下,劳工提出,《一切保险事业,需由工人参 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构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劳工
希望以此推动北京政府建立雇主和国家分担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制度。这迫使北京政府在1925年颁布了设有劳动保险条款的《工会条例草案》。1927年颁布的《工厂条例》涉及工伤 医疗及生育等劳动保险内容。这一时期本应由政府主导并强制推行的社会保险,实际上主要由企业主导。
摘编自王爱兵《民国初期社会保障实践研究(1912—1928)》
材料二
——整理自《200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0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