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我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983年中央决定撤销人民公社。在此期间,党和政府对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进行改革调整。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生产队是人民公社中的基本核算单位。他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这种制度定下来以后,至少30年不变。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集体所有的大牲畜、农具,公社和大队都不能抽调。生产队有权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进行种植,决定增产措施。在保证完成国家规定的农副产品交售任务的前提下,生产队经营所得的产品和现金,在全队范围内进行分配。
——摘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
材料二:在那些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的地区,……群众对集体丧失信心,因而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在生产队领导下实行的包产到户是依附于社会主义经济,而不会脱离社会主义轨道的,没有什么复辟资本主义的危险,因而并不可怕。在一般地区,集体经济比较稳定,生产有所发展,……就不要搞包产到户。这些地方领导的主要精力应当放在如何把集体经济进一步加以巩固和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几个问题的通知》(1980年)
材料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促进农业从自给半自给经济向着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从传统农业向着现代农业转化。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8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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