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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历史高一必修一第二章第六课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同步练习

日期: 2025-04-05 同步测试 来源:出卷网

单项选择题

下图反映了罗马法发展演变的过程,对此解读正确的是(    )


A、 奴隶与贵族的斗争催生成文法
B、 罗马人与外邦人的斗争催生公民法
C、 公民法适用于罗马一切自由民
D、 万民法在公元前3世纪中期初见端倪
15—16世纪,西欧各国普遍出现了“采用罗马法”的热潮。罗马法当时受追捧主要是因为(    )


A、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B、 罗马法提倡“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
C、 罗马法对商品生产的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D、 文艺复兴运动倡导古希腊古罗马文化
“随着商业和(罗马)帝国的发展,生活日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能再满足需要……”为了能够适应新的社会发展要求,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因为万民法(    )
A、 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的专横和特权
B、 内容侧重于急需的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
C、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然法原则
D、 能较好地理顺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公元前445年,罗马废除贵族与平民不能通婚的旧法;公元前367年,又以法律形式授予平民与贵族分享公有土地的平等权利。罗马制定上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是(   )
A、 通过贵族的妥协让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B、 通过平民的不断斗争来保障平民的利益
C、 适度调整公民内部关系来稳定社会秩序
D、 借助频繁的领土扩张来维护帝国的统治
马克思曾说:“(罗马帝国)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无效,因为它们与罗马法制不相符合。”对这段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

A、 罗马帝国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B、 罗马帝国是一个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社会
C、 罗马地方有自主权,不受罗马法的约束
D、 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维护了帝国统治基础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以下说法较准确地解释了“罗马第三次征服世界”观点的是(    )
A、 在古代罗马,平民和奴隶的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B、 罗马法保护私有财产,并且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 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成文法到万民法的发展历程
D、 罗马法维系了国家的统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材料说明(   )

A、 罗马法完全适应了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B、 罗马法因具有资产阶级性质得以在近代推广
C、 近代英国非常重视法制建设
D、 罗马法对近代西方的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罗马法创立特留份制度,它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这表明特留份制度(   )
A、 是后来世界各国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B、 体现了公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原则
C、 确立了财产无限制私有的法律观念
D、 体现了平民财产继承关系的平均思想
古罗马流行的观念:他们的法律制度,一半受其特有的法律支配,一半受人类共同的法律支配。 罗马皇帝曾有名言“朕诚为陆上之主,但海法乃海上之王。”这表明(  )

A、 法律都是国家主观意志的表现
B、 罗马法维护罗马全体人民利益
C、 法律制定应遵循客观经济社会规律
D、 国家意志和客观规律间处于对立状态

综合题

阅读下列材料,结合所学知识问答问题。

材料一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适,则所有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摘自古罗马《民法大全》

材料二  “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之的标准。“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于所有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自然和谐一致的健全的理性。为了避免法令违背这个法则,宗教决不能禁止或部分废止它,我们也无权通过元老院或人民使我们自己不受约束。”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

问题: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最早的法典,是李悝的《民法典》。据陈群《魏律序》,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这一部书,在当时,……算做一部佳作,所以商君“取之以相秦”,没有重撰。……《法经》共分六篇,是(一)盗,(二)贼,(三)网,(四)捕,(五)杂,又以一篇著其加减。盗是侵犯人的财产,贼是伤害人的身体。盗贼须网捕,所以有网捕两篇。其余则并为杂律。

——吕思勉《中国文化史》

材料二   古罗马的公民法内容包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即公私法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表现出诸法合体的特征。发展到万民法以后,由于罗马帝国境内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导致私法体系更为发达。罗马法注重形式,注重法律程序。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十二铜表法》的一些规定。如买卖不动产和奴隶等,除当事人亲自到场外,还必须邀请5个证人和1名司秤参加,要讲规定的语言,做一定的动作才能生效。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让当事人慎重考虑,防止错误、欺诈、胁迫或无端反悔,也为了避免法官在司法中徇情偏袒。公民法基本上保留了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的特色。发展到万民法后,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才逐渐变得简易、灵活。程序的严格执行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罗马法注重程序是法律体系完备的表现。

——庄鹏《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材料三   古代史家所探究的关于古代文明的诸多问题,都和现实世界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他们对一些具体问题的研究以及提出问题的一些方式往往也是对当代现实的一种有意识或者下意识回应与思考。

——黄洋《古代文明研究的现代意义》

请回答:

法制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接触与碰撞》

材料二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汉律规定,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    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古希腊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后来的法学家们继承并系统论述、论证自然法学说。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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