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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2010年1月28日,人民网报道,王女士的影楼与六岁儿童宋某的母亲达成协议:为宋某拍摄艺术照,如果拍摄效果好,则留一张比较大的相片供王女士影楼作为样本使用。但后来宋某的家人便发现王女士在没有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已将宋某的照片印刷成广告本四千多份在社会上散发。此外,王女士还将宋某的照片外传,宋某的相片已被金华另一影楼制作成广告图片放在街头一大型广告栏内。六岁的儿童宋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浙江武义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有权使用宋某的一张相片在其开设的影楼内做样本,除此之外,停止使用宋某的肖像做其他广告的行为;由王女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宋某作出书面赔礼道歉。
材料二 一日,张某晃晃悠悠地骑着自行车闯入机动车道,此时刚巧碰上某电视台将做一期关于交通安全的节目,以警示市民违章行驶的危险性,正好将张某的违章行为用摄像机拍下。节目播出时,张某看见自己在电视上成了反面“教材”,非常恼火,觉得很不光彩。之后找到电视台的负责人,指责电视台侵犯他的肖像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