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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79年5月,国家经委、财政部等部门决定在京、津、沪选择8个企业进行扩权改革试点。为规范扩权试点工作,国务院于1979年7月颁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等文件求各地区、各部门选择少数企业进行试点。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成功,国家经委推广山东等省市的经验,将盈亏包干引入扩权让利改革,并将其进一步发展为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1981年10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年11月,国务院又批转《关于当前完善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将完善经济责任制的重点放在企业内部责任制上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吃国家、职工吃企业“两个大锅饭”的问题。从1983年起,实行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的改革,即“利改税”改革。“利改税”采用世界各国通行的以税法、税率的做法来规范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国营企业由原来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使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1978年的46.3%上升为1984年的63.1%。
——据李捷《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