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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大强表情包”版权属于谁?
【议题背景】
电视剧《都挺好》前不久收官。剧中的苏大强把一家人折腾得不轻,这一角色瞬间变得大红大紫,而由刘倩创作的“苏大强表情包”随即也在各社交媒体上刷屏。
在许多人借苏大强表情包表示心情的同时,表情包也被许多商家看上,被嫁接到品牌推广上。那么,在提供娱乐和商业用途之间,表情包是否有明确的使用边界,表情包又是否会构成对演员和剧作的侵权?
【相关新闻】
2016年,艺龙网公司发布含有“葛优躺”图片的微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一审法院支持了葛优的诉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声音】
如果作者本人并没有获得表情包付费收入,仅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一般认为,表情包作者仅为爱好,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而苏大强的漫画表情包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也体现了作者在构思设计、取舍与组合上的独具匠心,因此,刘倩无疑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该漫画作品也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刘倩在制作苏大强的表情包时,使用了影视剧的元素以及倪大红的肖像。所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苏大强表情包背后至少还涉及到另外两方的权益:演员倪大红的肖像权,以及电视剧《都挺好》制片方的知识产权。因此,如果表情包商业化使用,还需经得原著作权人(《都挺好》制片方)以及倪大红本人的授权同意才可以在广告文案或衍生品中使用。
【知识链接】
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具体而言,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二,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
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
三,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国青年报》《文汇报》等资料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