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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上午,陈先生去一家洗车店洗车时不慎将存有重要资料的手提电脑遗忘在店里。回去再取时,发现电脑已不翼而飞。洗车店通过调查监控视频,发现电脑是被该店员工卢某“拿走”的。随后,陈先生拔打卢某电话,对方矢口否认,而后关机。有人提示陈先生:“按相关规定,卢某的行为属不当得利,涉嫌犯罪。”
法律链接:
《刑法》(20]7修订)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