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好人法”条款曾三度被修改。
【第一次】2017年3月8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草案在三审稿基础上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中“但是”的规定不能完全消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建议修改。
【第二次】2017年3月12日的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将这一条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形成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虽做了进一步严格限定,但仍然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
【第三次】2017年3月14日下午审议的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