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德国走上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1871年宪法是一部照顾各种势力利益的妥协性宪法,是在考虑各邦原统治者利益、资产阶级自由派关于建立统一民族国家的要求以及普鲁士的霸权等三个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产生的。该宪法有关行政机构的设置、政治体制的架构等,皆可从以上三大因素中找到根据。
——齐世荣、钱乘旦、张宏毅主编《15世纪以来世界九强兴衰史》
材料二:1883年德意志帝国议会颁布《疾病保险法》,矿工、农工、仆役、船员、教师等,都必须进行强制保险。1884年议会颁布《意外事故保险法》,保险费由雇主承担,赔付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免费医疗保险、现金抚恤、死亡丧葬等。1889年议会又颁布了《伤残及养老保险法》。
——摘编自胡继晔《追寻中西方社保文化的起源和发展》
材料三:俾斯麦说:“一个期待养老金的人是最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消除革命的投资。”……“只有现存国家统治政权采取行动,由她去实现社会主义要求合理的、并与国际及社会制度相一致的东西,才能制止社会主义运动的混乱局面。”只要“给健康工人以劳动权,保证他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那些先生们(社会主义者)就会成为鸟的空鸣”。
——摘编自陈晓律《以社会福利促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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