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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唐律规定,盗耕"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最高判处一年半徒 刑。如果妄认或者盗卖“公私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五亩加一等",最高判处两年徒刑。 官员侵夺百姓私田,则''一亩以下杖六十,三亩加一等”,最高可以判处两年半徒刑。
韦世康官高位显,家族子弟多'‘位并隆贵",只有韦世约“宦途不达",所以把“父时田宅", 尽以与之。安乐公主“恃宠骄恣,求无不得”,想要强买韦嗣立骊山下的别墅,但是中宗未允,
“大臣所置,宣传子孙,不可夺也"。908年,敦煌吴安君以家长身份,对自家土地财产进行分 割,共有8人在遗书上签押。
《田令》中规定,“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者,财没 不追,地还本主。'‘王梵志戏谑文字里也有提及,打油诗云:'‘多置庄田广修宅,四邻买尽犹嫌 窄。"咸亨年间(670-674),员半千到京城,卖掉了家中30亩田,还在给皇帝上书中说明此 事。
——摘编自耿元骊《隋唐土地制度变迁与时代分期》
根据材料概括唐朝土地管理政策的特征并对其加以简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