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B)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D)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上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F)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惠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G)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