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三条正式设立领事裁判权,规定英人在中国境内所涉诉讼案件,“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中法天津条约》规定,法国人在中国境内所涉“争斗、争间事件”,由领事官缉拿,“照大法国例治罪”。《中美天津条约》规定,中国人与美国人“有争斗、词讼等食”,美国人“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
材料二:领事裁判权一旦在中国确立就形成了一种无所不包的体系。你借这一特权的庇护,列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控制中国的海关,拒法抗税……但客观上推动清末法制的改革……
——[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
材料三:“国家既有独立体统,即有独立法权,法权向随领地以为范围。……独对于我国藉口司法制度未能完善,予领事裁判之权,英规于前,德踵于后,日本更大开法院于祖宗发祥之地,主权日削,后患方长。此毙于时局不能不改也。”
——《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