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初创于秦,形成于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前健全社会主义的监察制度,提供了历史的借鉴和启迪。
材料一:汉代的中央监察机构由三个系统组成:一为御史台系统;二为丞相司直系统;三为司隶校尉系统。它们在体制上各自独立,互不统属,使得汉代中央的监察制度明显地具有多元性特征。监察官员一般品秩不高,但地位崇高,职权重大。御史大夫位秩比丞相和太尉低得多,但“丞相有缺,则御史大夫以次序升”。地方的监察制度更具有以轻御重的特点。在监察方式上,除实行专职与非专职相结合、分值与临时派遣相结合、常驻与巡行相结合的方式外,还通过考课、上计、暗探等方式,加强对官吏的监督控制。汉代选拔监察官员的具体条件一般有以下几条:选忠直节者为之;“掌选明法者为之”;选拔政绩显著
——摘编自朱莲华、邱永 明《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材料二:汉代的监察制度尚处在初步形成时期,还因历史的局限性而具有许多明显的缺陷,如监察机构没有完全独立、监察官职权混杂、监察法规不完整等,但“得”多于“失”,很多监察制度及政策方式也被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
——摘编自朱莲华、邱永明《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