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2022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地方组织法修正于2021年初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认真研究,提出修正草案。当年10月至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正草案进行两次审议。并将修正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组织研读讨论并征求意见。2022年1月,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对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该法修正过程中除立法机关内部反复打磨外,四次发函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的意见,两次直接征术社会公众意见。
此次修订开宗明义。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总则,明确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当增加省、设区的市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织、职权,强化地方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健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制度,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专设一节明确地方政府建设的原则要求,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职权,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居民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
地方组织法修改,只是中国浩瀚立法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但它却让全过程人民民主尤为真实可感。
结合材料,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相关知识,说明地方组织法的修改是如何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