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行为要规范】
此次大会“网络法治”论坛,发布了《党的十九大以来网络法治典型案事例》。2021年2月19日,仇某明在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影响恶劣。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据新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对仇某明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邺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后的第一案。
上述案例中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此案例对我们有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