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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中国古代政府历来重视社会救济。汉朝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食。隋唐时期,政府既重视官方储备,也大力提倡民间积储。隋文帝置仓积谷,预防荒年,还鼓励民间自置义仓,令各州百姓在收获时按贫富分三等出粮,于当地造仓积储。官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宋朝以后,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学、义宅、义冢等族产,在衣食、住行、婚娶、蒙养、丧葬等方面资助族中贫困者。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材料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开始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标志着城镇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的建立。1956年1月通过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同年6月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指出,农业合作社应该对社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社员,做到保吃、保穿、保医、保教、保葬,这两个文件奠定了五保工作的制度基础,五保制度正式在我国建立起来。
——摘编自郑秉文等《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变迁与发展》
材料三:德国统一以后,经济迅速发展,需要比较稳定的社会环境。1883年5月,俾斯麦提出疾病保险法案在议会高票通过,这部法案规定,疾病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工业生产的工人,不包括农民,保费由雇主承担三分之一,工人自己承担三分之二,工人生病时的医疗和药品都是免费。这是德国第一个社会保险法案,开启了国家通过立法对弱势者提供社会保险的先河。1884年6月,《意外伤害保险法》在议会获得通过。1889年5月,德国议会通过了《伤残老年保险法》。三大保险法的颁布,意味着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开始确立。
——摘编自《选择性必修一教师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