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隋文帝即位之初,规定“五家为保,保有长。保五为同,闾四为族,皆有正……以相检察焉”。唐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城市)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通典》引大唐令: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该制度史称“伍保制”或“邻保制”,它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家庭与邻里之间相互监督、纠察,从而形成彼此之间存在连带责任的居民互助、互保组织。“诸户皆以邻聚相保,以相检察,勿造非违。”
——摘编自赵晓芳、郭振《唐前期西州邻保组织与基层社会研究——以吐鲁番出土文书与砖志为中心》
材料二:曾经在欧洲农村长期广泛存在的公地共同体的管理中既存在领主专制,也包含一些共同体的民主因素。作为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大多是由共同体的全体成员(非自由农和自由农)组成的。作为公地共同体最高法律的村规以及许多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很多情况下必须得到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同意。
——摘编自赵文洪《庄园法庭、村规民约与中世纪欧洲“公地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