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统治的工具。在历史的发展中,东方、西方各自形成了不同的法治模式。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以下问题。
材料一:越南的阮朝在19世纪初颁布《皇越律例》,在“犯罪存留养亲”条中规定,如果罪犯需要流放,而祖父母、父母无人赡养,则杖一百,存留养亲。
——摘编自《皇越律例》
材料二:西方法治有着漫长的发展史。罗马法中,对正义所下的定义是“物归其主”,在罗马法著作《学说汇纂》中,提出“关涉所有人者应受到所有人的赞同”。到19世纪,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奠基人的英国法学家戴雪(Dicey)认为“含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
——摘编自【法】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古罗马政治思想史讲稿》及夏恿:《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