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曾提出对四方蛮、夷、戎、狄四大民族集团要“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主张。据《史记》载汉朝时对降服的匈奴人“因其故俗为属国”,所谓属国,就是因其俗,存其国号,而属汉朝。属国内的管理制度,则仍按原民族的制度即因俗和利用原来的统治者而治。这种体制后来扩展至南方和西南的许多民族地区,如在氐羌设立金城属国、广汉属国等。魏晋南北朝时曾建立了许多以少数民族统治者为主的政权,这些政权在法制上主要采取了以汉法治汉人,胡法治胡人的双重统治体制。《唐律疏议•名例篇》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公开确认各民族的“本俗法”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这是对泰汉以来对各民族实行“因俗而治”措施的法律化、制度化。清朝曾制定了一部专门适用于蒙古的法规《蒙古律例》,《大清会典》记载“国家控驭藩服,仁至义尽,爱按蒙古风俗,酌定律例”。在这部法律中,“几蒙古犯罪皆论罪”,即用罚牲高取代清朝法律规定的刑罚。综上所述,“因俗而治”是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贯奉行的法制原则,它对维护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摘编自苏钦《论古代民族法制中的“因俗而治”》
材料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对民族地区的一些政策做了适当调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近当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九届全国人大成立了以快木尔•达几买提副委员长为组长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小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0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摘编自马启智《新中国60年民族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