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唐律疏议》对刑讯的条件、过程、手段等作了严格的限制。《断狱律》明确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在审判过程中,《断狱律》按《疏》引《狱官令》:"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即审判采用“五听”方式,外加其他证据,方能断案。对于死刑的执行,须三次奏请皇帝考虑,皇帝批准后,过三日执行,如果不复奏而擅自处决死刑犯,要处以流罪三千里的重罚。唐律在刑讯的适用对象上作了一定的限制,如对享有议、请、减以及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废疾、孕妇等不得刑讯。《唐律疏议》发展了汉律以来“亲亲相首匿”的司法原则,将“相隐”从“亲亲”扩大到“同居”范围,即除了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大罪外,同财共居之人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
——摘编自李忠建、朱学英《〈唐律疏议〉司法伦理思想探究》
材料二 法制创建新时期(1978—1997年)的“司法为民”理念和陕甘宁时期(1937-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司法理念”在内容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一时期的司法理念看作陕甘宁时期司法理念的延续和升华。陕甘宁时期坚持"法律为政治服务的工具论",在国家生活中,法律与党的政策相比,法律要无条件地服从党的政策,法律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工具。法制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则提出了要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宪法和法律要成为国家大法,整个国家要依法而治,法律高于官员的权力,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宪法的形式承认了法律拥有最高的权威和神圣的地位。陕甘宁时期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要为阶级斗争服务。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形势的变化,这一时期更强调法律为经济建设服务,法律要切实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马毓晨《中国司法理念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