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完善。
立法法修正草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先后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23年2月1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实践做法,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根据新情况新需要,总结实践经验,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修改完善,增加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结合材料并运用《政治与法治》的知识,谈谈《立法法》的修改是如何实现科学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