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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习近平同志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积极探索推广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也是新时代必须实现的重大改革成果。
生态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是一种与生态密切相关的、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根据其公共性程度和受益范围的差异,可将其进一步细分为纯生态公共品和准生态公共品,前者指具有完全意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对全国范围乃至全球生态系统都有共同影响的社会共同消费的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如公益林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防治、自然保护区设置等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项目;后者介于纯生态公共产品与生态私人产品之间,如污水处理、垃圾收集。
推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把握好以下原则取向:有利于推进生态产品生产,要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让生态产品的生产者切实感受到生态产品生产的社会价值;有利于推进全面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建设主体功能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战略,要通过健全不同主体功能区差异化协同发展长效机制,使以生产良好生态产品为重点的地区获得应有受益或补偿;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调动生态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基于以上原则取向,我国在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进程中,开展了诸多有益工作,例如,在生态产品的产权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产权制度,培育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市场生产、供给主体;在生态产品的市场体系建设上,创设生态产品及其衍生品交易市场,建设有效的价格发现与形成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生态产品市场体系。但与此同时,一些因素也影响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应以此为抓手,在实践中克服不利因素,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建立价值估算体系。目前,科学评价生态产品的技术和核算体系还来形成,使得生态服务市场交易制度、生态转移支付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机制的建立铁乏科学依据。在实践中,一些学者曾分别对我国陆地水生态系统、红树林生态系统、藏北高水草地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过测算,但这些测算还很初步,还没有形成体系,进而纳入政策制定和应用中。
完善法律制度保障。现行立法缺乏综合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可操作性的程序法,特别是生态产品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自然贵源户权制度、生态红线管控制度等尚未制定实施,难以以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健全市场体系。一方面,当前尚未建立产权归属清晰,开发保护权责明确、监督管理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自然资源所有者缺位、所有权边界模糊等问题比较突出。另一方面,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自然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还不完善,导致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偏低、生产开发成本低于社会成本,保护生态得不到合理回报,大量生态产品被免费、无约束地过度使用。
(摘编自陈青《加快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材料二:
生态产品是有别于物质产品和文化产品的第三类满足人民需求的特殊产品,需要梳理其消费属性特征,即属于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还是私人产品。不同属性的生态产品,公共政策选择和消费理性显然不同。以自然属性产品生物多样性为例,各类生物构成一个生命共同体,不仅是一个国家的,也是全世界的,不仅是当代人的,也是子孙后代的,因而必须由国家提供保障。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表明自然是重要的价值源泉。“两山”理论是习近平同志生态文明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深化和拓展,不仅是对自然创造价值的学理认可,也是对按劳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意味着自然也应该参与分配,人类不能占有自然的全部产出,还应留一部分给自然。而人类社会财富,也应该有一部分回馈自然。
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和测度,生态产品与物质、文化产品既有关联的一面,即提升或贬损物质和文化产品的质量或成色;也有独立的一面,即与当前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不兼容。一些生态产品的生产具有市场刚性,没有替代品,可谓“用之不觉,失之难存”,这就要求我们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对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生态产品,例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民生普惠的天蓝地净水清,显然应该由纳税人共同承担。对于准公共产品属性的生态产品,例如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可以由消费者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生态产品,例如山耕、山居、野生动物狩猎配额等,源自自然或因自然而升值,应由市场调节供求关系。
(摘编自潘家华《科学梳理生态产品的消费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