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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全南名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上学期历史期中试题

作者UID:21521497
日期: 2025-01-03
期中考试
选择题:本题共16小题,每小题 3分,共48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非选择题:共52分。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宋代科举考试中,应试者的出身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才能,因此,无论是官宦、世家之子,还是贫贱、下人之后,均可同场应试,试卷经弥封、誊录后,除试卷所反映出来的才能高低外,已无任何差别,亦即是说,所有的应试者均站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竞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正是这种公正和平等,保证了官僚阶层始终不断地有新鲜血液予以补充,从而也保证了官僚阶层的精英地位。而大量庶族寒门弟子在这种公正、平等观点的影响下,通过“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科举考试,进入仕途,有的甚至还跻身高官显要,这一现象自然激发了社会各阶层冲刺科场的热情。

——摘编自徐红《宋朝科举制度的改革与社会价值观的演变》

材料二   中国社会进入了近代以后,人们对读书做官的思想有了新的认识。“古往今来读书做官为人生第一要务,今乃视为畏途”,随着读书做官信仰体系的崩溃,许多人对科举功名的态度也渐趋冷漠,更有视功名如敝帚的。现实生活中商业利润的巨大诱惑是那样地吸引人,连读书人也“往往羡慕商人,以为吾等读书,皆穷困无聊,不能得志以行其道,每至归咎读书”,故“凡为聪慧子弟悉为商贾,不令读书”。1905年4月19日《中外日报》报道了广东科试情形:“本届科试,广府属各县循例考试,而应试者无不因之大减。其中人数最减少者,以番禺为最。昨该县初复时,与考者不过八百余人,以视往岁人数众多,殆有天壤之别。”

——摘编自杨齐福《近代士人文化心态的变化与科举制度的解体》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救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11世纪起,西欧的日耳受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显得无能为力,罗马法体系便在这种情况下复兴起来,罗马法的复兴以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为开端,该学派采用神学家们的“经院方法”来研究罗马法,对古代罗马法文献进行考证、注释、解说、概括和阐述。13世纪后半叶起还产生了评论法学派,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他们还把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受习惯法、封建法和城市法等结合起来,形成了欧洲大陆通用的法律。来自欧洲各地的法律学子汇集于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所在的波伦那大学,这些学生回国后从事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授,使罗马法复兴运动扩展到整个西欧,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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