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张某在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6枚热散装咸鸭蛋,每枚单价人民币2.20元,该公司为张某分割开具6枚咸鸭蛋购物小票6张,购买时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1天。次日,张某又在该公司购买了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并让该公司分别开具购物小票共40张,该批咸鸭蛋已过保质期2天。
随后,张某以46枚咸鸭蛋均已过保质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解未成,诉至法院。张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请求该公司退还购物款101.20元;并按照每次购买过期鸭蛋行为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请求该公司向张某共计赔偿46000元。
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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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所谓“生活清费需要”,是指消费者为了个人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与服务的,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的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