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覃某于2022年8月31日到A公司从事销售部置业顾问工作,双方填写了《入职表》,该表记载了覃某的个人情况、入职时间、所属部门销售、试用期一个星期等信息,该公司在所属部门意见栏签属“同意入职”。
2023年7月,覃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均确认离职时间为于2023年7月30日,覃某离职之前每月工资该公司都已按时发放.可离职后,覃某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的双倍工资。
当地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 《入职表》具备了劳动合同的要件,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遂裁决对覃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覃某不服仲裁裁决,便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A公司认为劳动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入职表》虽不具有劳动合同名称,但应当视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请求驳回覃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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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