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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高中创新联盟TOP二十名校2023-2024学年高二下学期6月调研考试历史试题

作者UID:843812
日期: 2024-09-06
月考试卷
选择题(本大题共16小题,每小题3分,共计4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
非选择题(本大题包括4小题,第17题14分,第18题14分,第19题12分,第20题12分,共52分。)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罗马共和国后期,国家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其中“公地”,市民可以占有并耕种,年纳赋税。进入帝国时期,国家正式把土地租给私人耕种,并征收“佃租”,其租期很长;佃租人可将承租的土地出让、抵押、赠与、继承,并可设定役权等。同时,大法官给予佃租人以类似所有权的保护。罗马皇帝又仿效希腊法制,将其私人土地长期或永久出租,收取租金,此项权利被称为“永租权”。在《查士丁尼法典》中,永佃权被定义为:“一种可以转让的并可转移给继承人的物权,它使人可以充分享用土地同时负担不毁坏土地并交纳年租金的义务”。

——摘编自周子良《永佃权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价值》

材料二 随着租佃制和雇佣关系进一步发展,在明清时期南方一些地区永佃权日益流行。永佃权是指永久租种某块土地的权利,这种对土地的耕作使用权是田面权,和属于田底权的土地所有权相分离且分离得相当彻底。租佃者不仅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还可以将田面权进行出卖、抵押和典当。根据清朝《户部则例》的规定:“地虽易主,佃户仍旧,地主不得无故增租夺佃。”佃户与地主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佃户在法律上作为良民,并规定“勿许大户欺凌佃户”。佃权的身份性特征渐趋消失,逐渐体现出独立于所有权的财产性特征

——摘编自吴凡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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