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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871年,日本政府正式推行“废藩置县”政策,颁布《户籍法》,次年进行首次全国户口调查,开始编制全国性户籍。《户籍法》规定“户籍旧习错综复杂,在于按照族属而不按地域编制,虽有遗漏而不便检查。此度编制之法采用臣民同等,华族、士族、卒族、神官、僧侣乃至平民,均按照地域编之”,“以其居住之地专收无遗漏为宗旨”,“根据各地方的土地的基本情况划分区域,以区为单位,各区设户长掌握其辖区内户数,人员生死出入等详细情况”。居住在同一地的家族全体成员为一“户”,“户主、直系长辈、户主配偶、直系晚辈、旁系亲属均须记录在册”。户主是家族之长,一户之主,家族成员按照尊卑、男女、长幼顺序记载,无论入籍、除籍、转籍均需户主申报。
——摘编自王鹏飞《近代日本户籍制度的建立与变迁》
材料二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伴随着新中国成立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而形成。……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以及城镇化发展,国家开始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1984年《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意见通知,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12年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摘编自李丹阳《新中国70年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演变历程、逻辑与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