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材料一
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而连接起来的社交平台,它使得人群在网络社交空间中相互联系,这种联系以不同的微信圈层为代表,形成一个个相互独立又互有交集的“网络社交圈子”。所谓微信圈层,是个人或者组织以现实中的血缘、地缘、学缘、业缘、趣缘等为熟人关系,以“己”为中心,以信息交互、情感沟通等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网络聚合社交空间。微信圈层迎合了人们多样化的社交需求,其呈现了一种公域与私人、现实与虚拟、线上与线下混杂互嵌的“网络差序格局”移动场景,也由此开启了新型社交互动方式。
在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中,社会圈子具有很强的伸缩能力,在乡下,家庭的社交圈子可以很小,而一到有钱的地主和官僚阶层,社交圈子可以大到像个小国,中国人也特别对世态炎凉有感触,正因为这富于伸缩的社会圈子会因中心势力的大小而变化,这种伸缩能力简单概括就是“推”,同样的、在差序格局影响下,微信圈层亦如波纹一般向外“推出”大大小小不同类型的“微信社交圈子”。微信圈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原生圈层,是对固有传统社会关系进行巩固的圈层,称之“血缘、地缘”圈层;二是拓展圈层,是通过广泛的社交而新组建的圈层,称之为“学缘、业缘、趣缘”圈层。
作为圈子中心的“己”通过个人努力和其他影响力而扩大圈子,以赢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费孝通先生在论述具有很强伸缩能力的“社会圈子”时,特意突出伸缩能力的大小是依据圈子中心,也就是“己”的实力而定,可以说个人圈子的范围取决于个人实力的大小,在微信圈层中,人际交往的圈子不再受地域、空间的阻隔,打破了传统社会人口不流动的禁锢,辐射范围大大扩大,“推”的范围随着个人外地求学、异地工作、兴趣相投等机遇而不断向外延伸。……这些微信圈层相互交友,不断重叠,但都是以“己”为中心,不断拓展出去,具有很强的伸缩性。
(摘编自方楠《互联网时代的“新差序格局”》)
材料二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是认为西方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
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并不是说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说“无需规律”。不论在社会、政治、经济各个范围中,都有认为“无政府”是最理想的状态,当然所谓“无政府”决不是等于“混乱”,而是一种“秩序”,一种不需规律的秩序,一种自动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可是乡土社会并不是这种社会,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持的规则,但是“无法”并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传统是社会所积累的经验。……前人所用来解决生活问题的方案,尽可抄袭来作自己生活的指南。愈是经过前代生活中证明有效的,也愈值得保守。于是“言必尧舜”,好古是生活的保障了。
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礼是合式的路子,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
礼治的可能必须以传统可以有效地应付生活问题为前提。乡土社会满足了这前提,因之它的秩序可以礼来维持。在一个变迁很快的社会,传统的效力是无法保证的。尽管一种生活的方法在过去是怎样有效,如果环境一改变,谁也不能再依着老法子去应付新的问题了。所应付的问题如果要由团体合作的时候,就得大家接受个同意的办法,要保证大家在规定的办法下合作应付共同问题,就得有个力量来控制各个人了。这其实就是法律,也就是所谓“法治”。
(捎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礼治秩序》)
材料三
“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排斥诉讼,即费孝通先生说的“无讼”。但这里的“无讼”并不是完全排斥诉讼这种解决问题的模式。乡土社会中,人们遇到的问题大概率是先辈们已经遇到过并且解决过的,因此只需沿用“传统”即可,不需要诉诸法律。同时,“差序格局”中的人际关系像是无数“水波纹”交织在一起,十分庞杂,因此要想通过法律来明确权利与义务就变得困难。
这种模式下,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就要依靠行为者“克己复礼”以及长辈的教化去解决现实中的纠纷。但这种“无讼”的环境,也不是在营造虚假的和谐,而是需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并非所有争端都要走司法途径才能得以解决,一些并不复杂的矛盾纠纷不需要动用国家司法资源,若是能在乡土社会中自行解决,当事人在事后仍能维持正常的人际往来,何乐而不为呢?这种观念与“小事不出村,次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不谋而合。这样的矛盾化解模式就是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既考虑到社会原本的状态,又结合时代的发展,在真切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节约司法资源,达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
(摘编自蔡欣雨《在乡土社会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