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一一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户籍制度改革经历了不同的历程。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64年8月《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出台,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颁布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