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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总统权。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决弹劾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立。

——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编

材料二: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全国人民讨论。参加讨论者有1.5亿人,提出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9月20日出席会议的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摘自朱健华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事纪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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