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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历史上的君主都重视法制建设。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秦律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对各种严重危害专制主义皇权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繁琐的罪名,其中主要有8类30余种之多。另外,有野蛮的连坐法和族刑(灭族)。……对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规定有造意(主谋)从重、随从减轻、犯罪者自首可酌情减免、区分故意和过失,以及累犯加重等规定。死刑分绞、斩两等。允许除十恶(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以外的其他罪以钱赎罪。还对老、幼、废疾和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摘编自《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第537条  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1134条  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摘自《拿破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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