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伊藤博文说:“一国之权力,以君主大权为枢轴,几百权利皆由来于此。”依此原则,1889年的“大日本帝国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总揽统治权”。天皇可以解散议会、批准立法、任免文武官员,军队只对天皇负责等。
材料二:关于议会、内阁,该宪法规定:“凡是法律都要经过帝国议会的承认”“天皇经帝国议会承认施行立法权”“行政权统一于帝国内阁”“凡大政必由内阁及各部施行,不出二门”,伊藤博文说,内阁“一方面对君主负有政治责任,另一方面对议会也负有同样责任”。
材料三:“对天皇的大权必须加以种种重要的限制,不然立宪政权无论何种形式,毕竟都无法建立。”关于宪法的统治大权,伊藤博文说:“统治大权大别有二,曰立法权,曰行政权,而司法权只是行政权的一个分支。三权各自依其机关之辅翼来施行,又皆渊源于元首,而元首的心思及作用若不依各个机关之辅翼,则无法用以表明国权。因为国家乃一公体而非私体,究法赋予国家各个机关以适当的职守,使整个机体循环有序,君主要在宪法的范围内行其大权。”
材料四:宪法只涉及有关帝国政治的大纲目,其条文应该简单明了,并且能够顺应将来国运的发展而伸缩自如。
——均引自清水伸《明治宪法制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