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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行省制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对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的完善影响至深。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窃谓省者古来宫禁之别名,宰相常议事其中,故后来宰相治事之地谓之省。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此何义也?当初只为伯颜丞相等带省中相衔出平江南,因借此名以镇压远地,止是权宜之制。今江南平定已十五余年,尚且因循不改,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以宰相自负,骄踞纵横,无敢谁何,所以容易生诸奸弊……何必令外面权臣借大名分、窃大威权以恣横于东南哉。

——摘编自程矩夫《论行省》

材料二  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行省辖内宣慰司、路府州县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时至元朝中后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决大政,必须咨请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

——摘编自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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