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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种法律制度的理解,不能脱离这种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历史背景。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直到11世纪末,在意大利偶然发现了《国法大全》的真本,才把沉寂已久的罗马法再次捧上了历史舞台。……当时意大利商品经济迅速发展,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内容远比当时日耳曼国家的习惯法和封建地方法更适合作为现成准则。其次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平等观念也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教权和皇权冲突的加剧也为罗马法的复兴提供了相当有利的条件。

——整理自何勤华《西方法学史纲》等

材料二:欧西各国自罗马帝国瓦解和罗马法失效之后。日耳曼各民族各部落均扶其地方的习惯法以为治,而全欧法律种类之多,以千百计。那时只法国一国的民法便有数百种之多。伏尔泰曾讥笑说过:旅行法国者改换法律次数之多,犹如其换马匹一样。但自拿破仑用整部的法典统一了法国的民法之后,各国才感觉到法律统一之可能。《拿破仑法典》同时还供给它们一个极好的模楷。十九世纪各国建立的民法典,我们可以说,它们几乎没有一个是不曾受过《拿破仑法典》之影响的。

——摘自梅汝璈《<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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