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清初,明代或更早时期形成的贱民(从事当时社会所谓的“贱业”的人)分布各地,其并非奴隶,但地位低于平民,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列于民户的户籍。他们单独成籍,称为“贱籍”,世代相袭。雍正元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奏请削除山陕乐户的贱籍,九月两浙巡盐御史噶尔泰上书请除绍兴堕民丐籍,雍正都批准了。雍正五年将“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的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除贱籍,归入良民”。其后,雍正朝又多次“开豁贱籍”。雍正皇帝削除贱籍的措施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由原来的贱户提出申请,经地方官批准,脱离贱籍,转入民籍,即由贱民转为良民;二是贱户改籍必须抛弃原来的职业,别习新业,同时政府禁止地方绅衿逼勒贱户再操旧业,如雍正三年规定:堕民丐户和乐户等“改业为良,若土豪地棍仍前逼勒凌辱,及自甘污贱者,依律治罪”;三是贱户既转属民籍,就要同平民一样向政府尽义务。简而言之,所谓削籍就是准许贱户改业,转为良民,并对国家纳税服役。
——摘编自陈国坤《清朝“开豁贱籍”政策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