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明清时期,金融业有显著发展,尤其是典当业日趋发达,当铺遍布全国。有的当铺资本额高达十几万两。经营典当业的主要是商人,此外还有地主、官僚等。当铺的业务除放款外,还接受存款,兼营兑换等。明清时期还出现钱庄、票号等金融机构。除了民间自办的各种机构外,清政府也设立了官方的金融机构“官银钱号”,从事金融业务。
——摘编自孔祥毅《明清中国金融革命及其货币商人》
材料二:鸦片战争后,典当、票号等传统金融机构继续发展。外商在1845年将银行公司植入中国的通商口岸。清末,外国银行不仅经营对清政府的贷款、而且操纵中国外汇市场,直接控制了中国金融业。受西方证券的影响,1872年轮船招商局发行了首张公司股票。1896年光绪皇帝批准设立“亦中亦西”的中国通商银行,民族银行公司由此产生。1904年和1908年清朝借鉴英日等国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经验,设立了户部及交通两家国家银行。1903年后,清政府设立商部,对银行、保险立法,赋予商部兼管证券及保险的职权;规定户部为银行的监管机关。晚清的72年间,中国发生过13次较大的金融风潮。其中1910年上海发生金融危机,政府无力管理金融市场,社会陷入混乱。
——摘编自孙建华《晚清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及其变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