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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的本质不是远离“得”,而是要学会如何在处理现实复杂利益关系中获得正当性;道德的完满也不是不要“得”,而是能够自如地运用符合“德”的方式去“得”。儒家“孝”伦理发展到“德”的阶段,便在个体自身内部完成了“孝”的内化,但这只是抽象地完成。儒家“孝”伦理的意义与价值,决不仅仅是精神的自我完成,而是“外化为他物”。这种现实外化就是“得”,就是使儒家“孝”伦理能够更有效地干预现实社会生活。“得”是儒家“孝”伦理逻辑运行的目的。但“得”的实现与获取也不能偏离伦理的逻辑。

    在儒家“孝”伦理中,“德”与“得”互相投射,形成了具有丰富内涵的逻辑结构。第一,“得”必须有“德”。在中国传统社会,因为孝行而获得社会广泛认可的孝子不乏其人,这种认可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嘉奖:在物质上能够获得上层的封赏,比如对孝子实行放免赋税的优惠等;在精神上获得社会的广泛赞誉,孝子们被旌表门间、载入史书,甚而能够因为孝行被速入官,反之,如果有不孝者,则被除名削身,永世不得续用。

    第二,“德”必然能“得”。舜因何能贵为天子,因为舜是大孝之人,德行高远。而且这种大德能使老百姓受益,自然就会受到上天的保佑,所以大德之人必然会“得”。“德”不以“得”为目的,但“德”却必然有“得”的报答。父子是血亲相连的天伦关系,如果孝敬双亲是为了赢得孝子的美名和求得功利,则损害了亲亲之情,使人失去最基本的情感依托。所以,“得”并非最终目的,只是在进行价值预设时,人们确信孝子必然会得到好的归宿。所以,在主观动机上,“德”并非为了“得”;但在客观效果上,“德”却必然“得”。

    第三,有“德”就是“得”。孝的根本是对父母的血缘情感的真实流意,而不是出于机心和利益,那种对自然本真的背离会导致孝的矫揉造作。特别是汉代以来,越来越多外在的物质利益附加在孝上面,使孝越来越远离人性的自然。而孝本该是为人子女良善本性的流露和自然天性的表达,有父母可以供养就是福气,就是大“得”。孝是道他的始源,是源自人的真性情。这种发自内心的亲爱父母之情是对父母养育之思的感念和追思,是儒家“孝”伦理深刻的情感基础。人们为了孝敬父母而孝敬父母,不掺杂任何外在的功利目的。

    由“德”至“得”的逻辑运行过程解决的是孝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得失问题,也即儒家“孝”伦理的现实外化过程。由此,儒家“孝”伦理逐步形成由现实的亲子血缘关系出发,最后又回归现实生活的逻辑运行路径。

(王健崭《儒家“孝”伦理的逻辑运行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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