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宪法宣誓的范围、誓词、仪式和场所,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进行了修改。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材料二:2018年3月17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在亿万人民的瞩目下,新当选的国家领导人习近平等进行了宪法宣誓。这是我国国家领导人首次进行宪法宣誓,也是宪法宣誓制度实行以来首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面对人大代表举行宪法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