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美国《邦联条例》和1787年宪法内容比较表
《邦联条例》 | 1787年宪法 | |
立法机构组成 | 一院制国会 |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 |
立法机构成员的构成与产生 | 每邦在国会的代表2~7人;各邦立法机构按年度指派代表。 | 每州2名参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产生;各州选民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众议院。 |
行政首脑 | 无 | 合众国总统 |
征税权以及征税方式 | 诸邦有征收税金,向其他邦征收关税的权力。 | 国会有权规定并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征税法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 |
批准生效 | 交给诸邦的立法机构审议,如果同意,授权他们在国会的代表批准。 | 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 |
——摘编自(美)米尔奇斯等《美国总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