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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材料二 根据1875年宪法,第三共和国的立法权由众议院和参议院行使......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由间接选举产生。总统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民议会以绝对多数票选举产生,与参、众两院议员一样有立法创意权,法律须经总统公布、监督并保证施行,总统签订的条约如涉及领土问题,须经议会通过。总统非经两院同意,不得宣战......宪法对于责任内阁的组成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英国大体相似。

材料三 (据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皇帝在国际关系上为帝国的代表,以帝国名义宣战和媾和,同外国缔结同盟及其他条约,委派并接受使节。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帝国没有内阁,只有一个首相,所有官员都只对首相负责,而首相则对皇帝负责......帝国的立法权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行使。联邦议会由各邦君主任命,帝国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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