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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详情
陈杰与李亮系邻居,2012年11月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杰把自己的一套120平方米的楼房以3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亮,房款分两次付清,到第二次房款交清后,陈杰搬出房子,使其正式归李亮所有。在李亮交了第一次房款后不久,陈杰提出房价过低,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但遭到了李亮的拒绝,双方最终走上了法庭。在法庭审理时,陈杰了解到负责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与李亮的父亲是好朋友,因此申请主审法官回避。2014年6月,案件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陈杰要履行合同的约定。陈杰对此表示不服,但这时正好陈杰有一桩生意要做就匆忙到外地去了。半个月以后,他回来后想再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他才发现判决已生效,对此他追悔莫及。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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