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魏初,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而豪强征敛倍于公赋。……由是始议均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人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资治通鉴》卷一三六
材料二 (太和)九年,(北魏孝文帝)下诏均给天下民田:……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即种植)……诸地狭之处……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唯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离职)相付。卖者坐(处罚)如律。
——《魏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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