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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1912年8月公布的)《国会组织法》规定,凡年满二十五岁之男子,在选区之内居住二年以上而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候选人:(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二)有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三)小学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历。选民资格相同,但年满二十一岁即有投票权。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

材料二 现在男子算有参政权没有?说没有吗,《约法》上明明规定;说有吗,民国成立十一个年头,看见那一位男子曾参过政来,还不是在选举人名册上凑些假名,供那班“政棍”买票卖票的工具。

——梁启超《人权与女权》

材料三 民主建国会代表章乃器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分组讨论和大会报告轮番地举行,保证了大家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做到了反复讨论,不厌求详,做到了多数起了决定作用,少数心悦诚服。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民主。”

——陈扬勇、高兴翔《共和国“临时宪法”

共同纲领出台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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