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2年改革法案》
材料二 1.凡年满21岁之男子,精神健全,目前不在因犯罪而坐牢之列者,都有选举权;2.秘密投票——以保障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利;3.国会议员不应有财产的资格限制——使各选区得选拔他们爱戴的人,不论贫富;4.议员支薪——以便一个诚实的商人、工人和其他等人,能离职充当其选区的代表,为国家的利益服务;5.选区平均分配——按照选民人数产生代表,不让小的选区侵占大区的选票;6.国会每年改选。
——《人民宪章》(183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