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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1901年,慈禧太后下诏变法,提出“欲求振作,须议更新”。此后不久,清政府“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清政府强调,修律“不戾乎我国世代相沿之礼教、民情”,“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数”。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虽兼采列邦之良规,而仍不悖本国之成宪。”1910年颁行《大清新刑律》,在立法原则、法典体例等方面,都体现了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特征。1911年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在结构和内容上大体仿效德国和日本民法,采用诚实信用、契约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了法人制度、土地私有权制度等。民律草案的制定,改变了中国诸法合体的旧法律编纂体例,标志着私权观念在中国的兴起,是促进市民社会在中国成长的阶梯。

--据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晚清法制改革的两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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