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文献 | 内容 |
1787年 | 1787年宪法 | 众议院人数及直接税税額,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 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 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 不包括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再加上所有其他 人口的五分之三。 |
1869年 | 第15条宪法修正草案 |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与担任公职权,不得因种 族、肤色、出生地、信仰或以前是奴隶而被任何 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
1870年 | 第15条宪法修正案 |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 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和限制。 |
材料二:1870年2月,美国第15条宪法修正案在国会获批准。废奴主义者威廉•格里森赞美它说:“历史上没有任何一次行动,能与这个了不起的、静悄悄的、突然将四百万人从拍卖场转移到投票箱前的修正案相比。”但共和党激进派亨利•亚当斯评论说,第15条宪法修正案“更突出的特点在于它过大于功”。
--摘编自梅祖蓉《公民权与政治权利的伸张与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