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新中国建立后,董必武作为政务院副总理负责新中国的立法工作。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学说,结合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实际,提出许多独创性的见解。1956年董老在党的八大上向全党提出“党中央号召公安、检察、法院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办事”的号召。董老认为党的政策与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防止把二者对立起来,只按照法律规范办事而忽略党为保证法律实施而制定的政策,因为法本质上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比法律更具有时代性、灵活性,且政策可以弥补法律的滞后性和原则性。他认为,培养全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必须对群众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董老在论述民主法制建设的问题时,强调了人民在法制建设当中的重要性。坚持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是法制建设必须贯穿始终、坚持到底的重要原则。
——摘编自陈泽平《论董必武法学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