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经过二百多年发展, 今天的西方国家积累了丰富的监察经验并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察制度。作为世界上最早设立专职行政监察机构的瑞典, 其行政监察机构就彻底摆脱了对监察对象的依附关系,地位相当超然、独立。新加坡的监察体系中, 既有预防性立法,如《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财产申报法》等系列规章制度,又有惩治性法规,如《公务员惩戒规则 》。法国政府制定的公务员《道义法规》,对公务员的道德行为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加拿大的《知情权法》,规定一切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他人隐私外,都应向公民公开。美国联邦刑法典规定,任何政府官员如果收受的财物价值超过7000美元, 就要处以相当于其收受财物价值 3倍的罚金,或者判15年以下的监禁,或者取消其政府官员的资格。
——摘编自樊曼莉《西方国家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