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刘晏担任盐铁使后,便着手改革盐法。在政府控制盐业的同时,适当注意了商人的销售能力,把私商作为国营商业的必要补充。由原来国家统一包干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政府通过商人卖盐,“寓税于价,”食盐的生产税、流通税包在盐价当中一次纳清,盐价不涨,城乡人民不知不觉地向政府纳了税。商人纳款领盐后,可自由运销,不受限制。为了调动商人的积极性,刘晏“广牢盆以来商贾”,又奏请废除阻碍商人运销的地方官税。商人还可以以绢换盐,既扩大了食盐的销售,又减少了国家为采购绢匹而浪费人力。
——摘编自秦永洲《论刘晏的财政经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