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国民党曾尝试推行农村土地改革。利用在江西等省进行“剿匪”的契机,国民政府制订了以“业权发还原主、农民得有田耕”为原则的土地改革政策,试图通过兼顾地主和农民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基层稳定,对抗和“围剿”中共。1932年10月6目,国民政府颁布了《剿匪区内各省农村土地处理条例》,训令豫、鄂、皖各省政府“凡经赤匪实行分田之县或乡镇,于收复后处理土地及其它不动产所有权之纠纷,及办理一切善后事宜,得设农村兴复委员会”,并规定该委员会“处理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动产所引起之纠纷,一律以发还原主、确定其所有权为原则”。而乡镇公有荒地则由农村兴复委员会管理,按计口授田标准分给农户。此外,该条例还在减免田租、农业借贷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国民政府完全否定共产党的土改办法,坚决反对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口分田、废除土地私有制。蒋介石曾明确表态,坚决反对效法中共“打土豪分田地”式的土地改革,提出“今日中国之土地……不患地主把持……土地经营及整理问题,实更急于分配问题……关于土地分配,自应特辟和平途径,以渐进于耕者有其田”。
——摘编自费钦涵《南家国民政府渐进式土地改革放策的形成》